2006年11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无偿委托
  替人买手机的钱被盗要赔吗?

  小白和我妹妹是好朋友。一天,小白给我妹妹2000块钱,托她代买一部手机。我妹妹带着钱出门,没想到这钱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偷走了,同车还有多人被偷。后来,小白要求我妹妹赔偿2000元,我妹妹应该赔吗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读者:李某
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本事件中,你妹妹是受托人,小白是委托人。《合同法》第406条第1款规定:“有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  从你的表述来看,小白与你妹妹之间的委托为无偿委托,而且,你妹妹对2000元的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因此对该损失不应承担责任。该损失应由委托人小白自己承担。